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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013-05-24 阅读次数:字体:[] [] []

(2012年4月19日区政协五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琅琊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名单,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政协滁州市委员会所作的全市性决议和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琅琊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涉及全区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琅琊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和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专委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街道委员组组长、区政协办公室负责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区政协委员列席,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街道委员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对经常不参加会议的,将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视情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和建议、意见、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滁州市琅琊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