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庞仁兵: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统一长三角区域工伤待遇标准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积极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增强长三角地区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取得了非常多的成效,对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存在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37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职工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补偿标准规定不同,出现长三角区域内各省之间的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存在差异的现象。
建议对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发展目标包括长三角一体化体制机制更加有效、资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基本建立、行政壁垒逐步消除,一体化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到职工权益、涉及营商环境、涉及民营企业权益。建议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调研研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统一长三角区域工伤待遇标准,促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健康发展。